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汤旺河区能源基金征收(黑龙江)
2005-12-15 10:22  文章来源: 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其它

  根据国务院征收能源基金的规定,1983年,开始征集能源基金。

  征收对象: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,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,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用基金,其它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,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。

  缴纳能源基金的有19户,其中:国家级1户,省级4户,市级14户.

  征收比例:1983年4一9月,按征收对象预算外资金、各项专用基金及所得税后利润总额10%计征;1983年10月后,按15%计征。1983年,累计缴库95• 3万元,其中:国营缴95万元,行政事业单位缴0.1万元,城镇集体企业缴0.2万元。1984年,累计缴库135•4万元,其中:国营缴134.4万元,行政事业单位缴O•1万元,城镇集体企业缴0•9万元。1985年,累计缴库86.2万元,其中:国营缴81万元,行政事业单位缴0.2万元,城镇集体企业缴5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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